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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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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统计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经发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宿迁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宿迁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为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执法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执法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县区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依据《江苏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采取多阶段抽样的“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也可采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存在代填代报、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可直接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二)市、县区统计局每年分别逐级对不少于20%的所属县区(含开发区、新区、园区,下同)、乡镇(街道、开发区)进行“双随机”抽查,市统计局在按“双随机”方式抽中确定的县区中随机抽取13个乡镇(街道、开发区)进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市、县区统计局每年分别随机抽取本辖内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抽取调查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发区、新区、园区)。

(三)市、县区统计局每年4月底前分别逐级随机抽取所属县区、乡镇(街道、开发区)行政区域并公布,同时报上一级统计局备案。县区、乡镇(街道、开发区)、调查对象抽取,在有关人员见证下,依据《江苏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进行。

(四)已检查过的调查对象3年内不再重复抽查,但检查中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对象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五)市、县区统计局统一在“江苏省统计依法行政管理系统”进行“双随机”抽取工作,并做好“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执法监督检查结果运用

(一)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立案查处。

(二)对于地方、部门领导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应按规定移交地方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处理,并进行通报。

(三)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应依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做好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四、执法监督检查组织领导

(一)上级统计机构履行领导、指导和督导责任,本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班子成员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和完善市、县区统计局执法监督职能,提升市、县区统计局执法监督检查能力,建立市、县区统计局依法对本辖区一般统计违法案件的直接核查和处理制度,履行市、县区统计局对本辖区一般统计违法行为查处责任。

(三)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实行权力和义务公示制度,并对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实施纪律监督,调查对象应及时将《统计执法(数据核查)纪律监督卡》反馈给市、县区统计局派驻纪检监察部门。

(四)有关部门、专业处(科)室应将统计工作过程中,特别是数据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交同级统计局法治机构,支持并配合统计局法治机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五)市、县区统计局专业处(室)、科(室)除实施正常的统计数据逻辑性、关联性等审核外,每年应随机抽取本辖内所负责的专业不少于2%15%的调查对象(以年末纳入一套表范围的调查单位为基数)进行上门数据核查,专业处(室)、科(室)上门核实的统计数据应认真填写《统计监督检查现场核实笔录》,并经被检查对象确认。

(六)对少数执法监督检查力量薄弱的县区统计局,可借助市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力量组织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纳入对县区统计局年度工作的考核内容,年度内没有完成规定执法监督检查任务的,不参与法治工作考评。县区统计局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统计局法规处备案,并加载到“江苏省统计依法行政管理系统”。

五、有关责任追究

(一)市、县区统计局负责人、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二)市、县区统计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有《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三)市、县区统计局未按《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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