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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统计局2018年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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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统计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经发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宿迁市统计局2018年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宿迁市统计局2018年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根据《江苏省统计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江苏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以及市相关文件制度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统计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四)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建立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的情况。

(五)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建立统计执法“双随机”库

(一)建立统计执法抽查对象库。将全市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园区,下同)、乡镇(街道、开发区)和“联网直报”法人单位名录库企业(单位)作为统计执法抽查对象,建立市级、县级、乡级三个层级的统计抽查对象库。

(二)重建统计执法人员库。根据国家统计局重新考核确认统计执法人员的新情况,从全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执法证》的人员中筛选一定数量的统计执法人员,经审核批准后,重新建立全市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

(三)运用抽查平台实行统计执法“双随机”。以《江苏省统计依法行政管理系统》为随机抽查平台,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在有关人员见证下,统一在《江苏省统计依法行政管理系统》随机抽取统计执法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统计执法人员。运用电子化手段,做到统计执法检查对象、统计执法人员抽取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检查对象的确定

(一)按照《江苏省统计数据全程质量管理体系(2018)》和《江苏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规定,市统计局全年对不少于20%的所属县区(含开发区、新区、园区,下同)进行“双随机”抽查,即随机抽查12个县区。

(二)在按“双随机”方式抽中确定的县区中随机抽取13个乡镇(街道、开发区)进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2016年和2017年统计执法检查过的乡镇(街道、开发区)不参加随机抽取。

(三)再在抽中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区域内分别随机抽取310个企业(单位)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抽取的企业(单位)名单在统计执法检查前7日公布。

(四)对执法检查力度不大、长期不办案、投诉举报多的县区和存在代填代报、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联网直报平台修改痕迹失真、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统计调查对象,可直接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五)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市、县两级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一般一年最多只进行一次。3年内对已检查过的调查对象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中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六)市、县两级政府统计机构在4月底前分别逐级随机抽取所属县区、乡镇(街道、开发区)行政区域并公布,同时报上一级统计局备案。

四、结果的运用

(一)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立案查处,并按《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规定移交有处分处理权限的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处理。

(二)严格依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认真做好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三)及时将统计调查对象行政处罚结果纳入江苏省统计局《统计依法行政管理系统》及市信用办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企业,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五、有关要求

1、深化认识。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引导广大统计人员和统计执法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深化对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的认识。

2、规范执法。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各县区统计局要认真制订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3、严守纪律。遵守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纪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杜绝违纪违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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