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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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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统计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经济发展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宿迁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江苏省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宿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宿迁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榜”实施办法。

  一、使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和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从业人员。

  二、认定标准

  (一)“红名单榜”认定标准

  1、“红名单榜”企业的认定标准

  符合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统计守信企业”条件,被县(区)级以党委、政府或县(区)级以上统计主管部门授予称号、通报表彰、通报表扬奖励,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榜”: 

  (1)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4)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5)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2、“红名单榜”统计从业人员的认定标准

  被县(区)级以党委、政府或县区级以上统计主管部门授予称号、通报表彰、通报表扬奖励,且符合以下“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从业人员统计守信”条件的统计从业人员,列入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红名单榜”: 

  (1)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2)遵守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主动配合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4)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被县(区)级以党委、政府或县(区)级以上统计主管部门授予称号、通报表彰、通报表扬奖励的统计从业人员,且符合以下“政府统计从业人员统计守信”条件,列入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红名单榜”:

  (1)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2)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3)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统计资料的一致性;

  (4)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5)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6)主动配合上级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7)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黑名单榜”认定标准

  符合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条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榜”: 

  (1)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3)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5)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经认定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统计从业人员信用“黑名单榜”:

  (1)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警示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7)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经认定政府统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统计从业人员信用“黑名单榜”:

  (1)自行修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3)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4)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

  (5)违反规定代填代报统计资料,冒名报送统计数据;

  (6)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7)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8)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9)泄露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10)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较重;

  (11)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三、认定程序

  统计信用“红黑名单榜”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依法开展认定工作:

  (一) 信息采集:各级统计机构根据日常组织实施统计活动、统计数据核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等采集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

  (二) 认定程序:

  统计信用“红名单榜”的认定程序。认定机构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初步名单,将其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认定机构门户网站、同级政府信用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红名单”进入“红名单榜”;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统计信用“黑名单榜”的认定程序。认定机构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黑名单”形成后,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三)认定告知:对拟进入统计信用“黑名单榜”黑名单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应当书面向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告知所被认定为 “黑名单榜”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四)认定决定:

  统计信用认定机构将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认定为统计信用“红名单榜”或者“黑名单榜”的,应当作出认定决定。对企业的认定决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的机构。对统计从业人员的认定决定包括统计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单位名称、职务、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的机构等。

  (五)信息公示:经确定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榜”或者“黑名单榜”的,由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对社会公布,同时上传至社会信用平台,加强联动监管。对企业的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红黑名单榜”的认定事实、部门、认定日期及有效期等。对统计从业人员的公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名称、职务、失信行为信息等。

  四、分级认定与公示“红黑名单榜”

  市、县(区)统计机构分级负责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红黑名单榜,依法依规公示统计信用红黑名单榜。

  五、“红黑名单榜”的退出

  “红黑名单榜”管理期一般为一年,有效期满自动退出,有效期以公布之日为准。“红黑名单榜”的退出情况应及时对社会公示。

  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榜”的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发生统计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失信行为的,自查实统计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失信行为之日起,即从“红名单榜”中退出。

  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榜”的企业,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检查验收后,可以提前从“黑名单榜”退出,但仍作为统计信用重点监测对象。

  列为统计信用“黑名单榜”统计从业员,认真整改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提前从“黑名单榜”退出。

  六、“红黑名单榜”的应用

  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榜”企业予以激励;对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榜”企业,按照《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

  对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榜”的企业,有效期内,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服务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政府统计机构一般不对其进行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对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榜”的统计从业人员,有效期内,对“红名单榜”的统计从业人员予以激励,在考核、晋职晋级晋档、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加分或优先。

  对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榜”企业,有效期内,取消当年在统计系统取得的荣誉,取消在统计领域的各种评先评优、奖励资格,并列入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行政指导、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对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榜”的统计从业人员,有效期内,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

  本实施办法由宿迁市统计局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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