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县区统计法治工作考核办法
- 发布日期:
2020-07-10 - 来源:
- 访问量:1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我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统计法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统计局。
二、考核周期
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
三、考核内容
完成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统计普法培训工作、统计法治基础建设工作、统计法治工作部署、统计法治工作开拓创新六个方面。
四、评分标准
(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100分)
1.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1)制定统计执法检查计划,将其作为硬任务加以贯彻落实;
(2)积极组织本地区查办统计违法案件,保证办案数量和质量;
(3)带头直接查办统计违法案件,确保举报或者发现的统计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确保及时整改处理落实到位,年度内有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处罚案件;
(4)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统一组织协调执法力量,确保对不少于20%的所属乡级行政区域进行“双随机”抽查;
(5)积极推广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业务指导、约谈、限期整改、回访等制度,充分发挥统计执法服务功能;
(6)积极推行统计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公示制度,切实提高统计执法综合效能;
(7)按规定通报曝光统计违法案件、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
(8)认真贯彻执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及时向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移交案件。
2.统计执法监督
(1)严格执行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备案、报告制度;
(2)健全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机制,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做到件件有登记、有处理,有违法线索的依法核实查处。
(二)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100分)
1.认真采集、整理政府部门、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
2.在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开展守信践诺活动,明确守法、守信、自律等方面的自我约束和应承担的责任,自觉履行各项约定义务;
3.依法依规认定、告知政府部门、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失信信息;
4.动态管理政府部门、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失信信息,准确公示失信信息,及时做好统计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切实维护统计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5.及时向有关网站和平台提供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和有关人员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三)统计立法建制普法培训工作(100分)
1.统计立法建制
(1)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清理工作;
(2)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备案工作;
(3)切实做好对有关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核,重点对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政令规则进行审查,依法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2.统计普法培训
(1)及时成立普法机构,及时制定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建立局领导干部专题学法制度并开展有关学习活动,每年领导班子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
(3)组织开展本机关、本地区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4)积极推动党政领导干部统计法律知识的学习,统计法纳入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主题班次教育培训常态化;
(5)及时组织本机关、本地区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或者制定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6)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
(7)编写适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的统计普法培训资料;
(8)制作高质量的统计普法宣传作品。
(四)统计法治基础建设工作(100分)
1.队伍建设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门统计执法监督机构,以专职执法监督检查为主;
(2)严格按照规定对统计法治骨干进行上岗培训和轮训;
(3)严格实施统计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4)严格按照规定对统计执法证件进行管理;
(5)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配合市局做好统计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执法证发放管理工作。
2.条件保障
积极落实统计法治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执法办案工具和普法设备,有效保障统计执法和普法活动的顺利开展。
3.信息报送和其他工作
(1)及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统计执法情况汇总表以及重大统计法治工作活动材料;
(2)统计法治工作信息的报送数量和采用情况;
(3)统计法治工作得到市级以上领导重要指示、批示;
(4)积极开展统计法治工作理论研究。
(五)统计法治工作部署(100分)
1.按规定参加市局组织的统计法治会议和培训;
2.积极支持配合市局开展的有关调研工作;
3.对市局开展执法检查,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努力协调督促有关地方依法依规整改处理到位;
4.确保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及时从全市统计执法骨干库中抽调人员,参加全市统计执法检查;
6.认真完成市局交办的临时统计法治任务。
(六)统计法治工作开拓创新(100分)
1.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具有自主性或创新性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工作;
2.本年度统计法治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和进展。
五、实施方式
(一)统计法治工作考核由市统计执法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主要评分项目采取预赋满分扣减不合格项目分值后再乘以权重的办法,即分别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统计立法建制普法培训工作和统计法治基础建设工作四项工作先预赋满分,然后对其中规定应当完成而完成不好,或者没有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项目予以酌情扣减分值,得出六项工作的得分,再分别乘以权重。六项工作的权重分别为30%、20%、20%、10%、10%、10%,总分为100分。
(三)完成统计法治工作部署项目,采取加减分的计分方式,根据各项任务的难易程度和完成情况分别加减1-5分。
(四)统计法治工作开拓创新项目,采取加分的计分方式,开拓创新项目由县区统计局申报,市统计执法监督处负责认定。
(五)考核标准中涉及的反映各项工作的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送。报送资料不全或迟报的,酌情扣分。
(六)考核中各项工作的具体项目和单项分值的权重,可根据每年的全市统计法治工作安排进行调整、确定。
六、考核结果分类及数量设置
对各县区统计局统计法治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设置为优秀、良好、合格3个等级,原则上优秀不超过1个,良好不超过2个。每个等级中的单位按得分高低排序。
考核结果由市统计局统一发文通报。
七、本办法由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处负责解释。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