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案件卷宗管理制度(试行)
- 发布日期:
2021-05-2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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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统计行政执法案件卷宗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卷宗
第一条 统计行政执法案件卷宗是指在统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第二条 已经办结的统计行政执法案件,案件具体承办人必须在结案10日内按照行政处罚案卷装订顺序规范立卷装订完整。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一案二卷(装订正卷和副卷),副(检查)保密材料即讨论案件记录、领导批示、上级指示函等需要保密的材料;简易程序案件可按时间顺序集中汇集成卷,一案一卷。
二、归档
第三条 谁执法、谁装订、谁归档,统计行政执法案件卷宗装订结束后,由案件具体承办人或卷宗装订人交由执法监督处负责人审核无误后方可归档。
第四条 案件卷宗归档时,案件具体承办人或卷宗装订人、执法监督处负责人和资料室具体管理人员三方要当场填写案件卷宗入档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案件具体承办人或卷宗装订人保存,一份由执法监督处负责人保存,一份由档案室管理人员保存。
三、保管
第五条 设立专门的统计行政执法案件卷宗档案资料室,执法监督处明确一名档案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案件卷宗归档、查阅、保管等工作。
第六条 除了档案室管理人员,未经许可或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档案室。经许可或批准进入档案室的人员必须由档案室管理人员全程陪同在场。
第七条 档案室案件卷宗如有遗失、破损、毁坏由档案室管理人员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四、查阅
第八条 查借阅案卷档案实行登记审批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并填写《查借阅案卷档案审批表》,否则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案卷档案。
第九条 外单位及个人必须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注明阅档人姓名、阅档原因及所阅案卷行政相对人,出示阅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查借阅案卷档案审批表》,方可查借阅案卷。
第十条 查借阅案卷档案必须由档案室管理人员当面在档案室内查借阅,不准离开档案室管理人员视线查借阅案卷档案,不准涂改、添注、勾画档案中的任何内容,不准(检查)或增加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 案卷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和法治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外借期限在一周之内。
五、复印
第十二条 决定类执法文书经法治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复印,其余卷宗材料任何人不准复印、拍照。
第十三条 经批准同意复印的决定类执法文书,须经校对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六、其它
第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造成后果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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