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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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40X/2015-00254 分类 规划计划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公开日期 20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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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统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经研究决定对该工作开展考核评比。现将《宿迁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宿迁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附件:

 

宿迁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提升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质量,根据《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和《江苏省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统计局。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宿迁市统计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各地基本单位统计工作开展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当年11日至1231日。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以百分制为评分标准,满分为100分(不包括加分项)。内容由组织实施、名录库更新维护、调查单位审核确认、数据质量、分析与信息和资料报送等六部分组成。

第五条 组织实施(15分)。

(一)有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专门人员从事基本单位统计和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频繁变换业务人员或业务技能不合格的酌情扣分(3分)。

(二)按照《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保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有序开展(3分)。

(三)加强名录库管理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名录库及相关业务培训(3分)。

(四)加强名录库数据质量的管理,每年开展名录库数据质量核查和评估工作(3分)。

(五)名录库更新维护节点推进到乡镇(街道)一级(3分)。

第六条 名录库更新维护(40分)

按市局规定的时间要求高质量完成基本单位年(定)报工作并及时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逐步提高基本单位更新率。

(一)报告期新增单位更新率在95%以上的得25分,94%-95%的得24分,93%-94%的得23分,以此类推,81%-82%的得11分,81%以下的不得分。

新增单位更新率=报告期新增单位入库数/报告期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数*100%

(二)报告期变更(剔除)单位更新率在95%以上的得15分,94%-95%的得14分,93%-94%的得13分,92%-93%的得12分,91%-92%的得11分,91%以下的不得分。

变更(剔除)单位更新率=本期变更(剔除)单位数/报告期部门提供的变更(剔除)单位*100%

第七条 调查单位审核确认(15分)

(一)有专人负责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审核确认(2分);

(二)确保调查单位真实存在且符合上报要求(3分);

(三)严格按照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审核确认工作相关要求,提高审核确认通过率(10分)。报告期审核确认通过率99%以上的得10分,98%-99%的得9分,97%-98%的得8分,以此类推,90%-91%的得1分,90%以下的不得分。

审核确认通过率=通过省局审核确认单位数/各地报送审核确认单位数*100%

对在审核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考核得分。

第八条 数据质量(15分)

(一)在年(定)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库中相关节点审核差错的修改及核实工作,要求必改性差错为零,强行通过的核实性差错必须有文字说明(10分)。年(定)报结束以后,对名录库的差错情况进行统计,确保做到:

1)名录库中各单位的行政区划代码与报告期末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完全匹配(2分);

2)名录库中,各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没有不合赋码规则的错码、乱码,单位之间没有重名、重码(2分);

3)主要分类指标编码正确,主要指标填写规范、准确、无漏报(2分);

4)及时利用各项专业调查数据更新名录库(2分);

5)数据审核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正确(2分)。

(二)按时完成市局普查中心下发的单位核对查询任务(5分)。不按要求及时完成上级下发的差错清单与其他核对任务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第九条 分析与信息(10分)

(一)统计分析(6分)。全年完成并报送省局的统计分析不得少于1篇,每报1篇加1分,未达到1篇的本项不得分。被省或国家统计信息网采用的,每篇加1分;被《江苏统计》或《中国统计》等报刊采用的,每篇加2分;得到领导指示的,按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以复印件为准,只记一次最高加分,不重复计算,下同)。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二)统计信息(4分)。全年完成并报送省局的统计信息(不含统计工作信息)不得少于2篇,每报1篇计0.5分,未达到2篇的本项不得分。被市、省、国家统计信息网采用的,每篇分别加0.20.40.6分;得到领导指示的,按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0.4分、0.6分、0.81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第十条 资料报送(5分)

按规定完成年定报总结、各项数据资料及说明报送,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和规范性。迟报、资料缺失或不合规范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 考核评比

(一)考核加分。对认真总结本地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并为全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提供有益建议的县(区),酌情加1-5分;对完成市局临时性工作比较好的县(区),酌情加1-5分。

(二)奖项设置。按综合得分情况,全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1名。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每年1231日前,各地须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盖章扫描件)方式将年度基本单位统计工作总结和统计分析(信息)撰写采用情况登记表 (含篇名、期号、发出日期、采用情况、记分等) 及其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报送至市局普查中心。过期不报的,取消本年度参评资格。

(二)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办法由市统计局普查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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