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各处室(队、中心):
《宿迁市统计局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统计局
2022 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统计局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试行)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提升统计执行力和工作效能,推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上级交办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督查督办原则
(一)突出重点。突出服务全市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局统计主要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注重效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防止拖沓延误,确保政令畅通。
(三)务求落实。以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落实”的要求,认真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推动形成督查督办事项由主办处室落实,协办处室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联系紧密、协调顺畅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 督查督办职责
(一)局办公室牵头协调全局督查督办工作,承担督查登记、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涉及各自职责的督查督办事项。各处室负责人是承办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本处室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
(三)具体督查督办事项涉及多个承办处室的,主办或排列首位的处室承担牵头职责,其他处室承担协办责任。
第三条 督查督办内容
(一)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通知文件要求、高质量考核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三)局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及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形式
(一)定期督查。针对市高质量考核指标和省局年度处室考核工作完成情况,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针对月度工作完成情况,原则上每月10日前在内网公示上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本月工作计划安排。
(二)专项督查。主要针对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市委市政府及市级部门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以及各种会议决议、决定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不定期进行。
(三)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根据工作需要报局领导批准从相关职能处室抽调人员组成临时督查小组进行督查督办,不定期进行。
第五条 督查督办程序
(一)督办通知:对需督查的重大事项,局办公室根据相关处室工作职责分工和督查工作要求,向承办处室发出督查督办通知。对各种会议已明确承办处室、办结时限的事项以及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等事项,局办公室一般通过电话通知或口头督办,并记录在案,不再另发通知。
(二)督查催办:承办处室收到督查督办通知(电话、微信、有度)督办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应与承办处室加强联系,及时了解督查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会议、个别访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发现、反映和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未按时完成的督办工作通过下发督办单、电话、有度等方式及时进行催办。
(三)办结审核:承办处室需及时向局办公室报送反馈督办事项办理结果,局办公室对承办处室报送反馈的办理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凡是应办理而未办理或未办理好的,责成承办处室限期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第六条 特殊事项办理要求
对办理周期较长的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处室应分阶段向局办公室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按要求办结的,承办处室须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报告,并将相关情况向局办公室反馈。
第七条 督查督办结果运用
局办公室对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并向局领导汇报。督查督办结果作为局高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督查督办工作中,承办处室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办理时限、办件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扯皮的,或反馈的信息及办理情况严重失实、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承办处室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在年度考核不评为优秀,处室在年度考核中不评为第一等次。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