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市统计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监督管理全市及县区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对县区统计工作进行统计督查,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监审,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大型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资料。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和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
(六)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环境保护、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税收、就业、妇女儿童、基本单位登记注册等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
(七)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八)组织实施全面小康监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监测及社会发展评价监测,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依法审批、备案部门或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基层统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资料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十)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资料库系统。
(十一)协助地方管理县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