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简明问答
- 发布日期:
2025-04-0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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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发展历程是什么?
1983年12月8日通过
1996年5月15日修正
2009年6月27日修订
2024年9月13日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立法目的是什么?
1.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
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加强统计监督
4.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5.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三、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您享有哪些权利?
1.监督统计工作
2.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3.拒绝填报非法统计调查表
4.拒绝未出示工作证件的统计调查
5.有权拒绝非法检查
6.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您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2.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3.为履行法定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4.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5.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
6.依法接受统计行政监督检查
五、统计调查对象要牢记的“2个不得”:
1.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六、统计调查对象出现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七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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