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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简明问答
索引号 01431940X/2025-00027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公开日期 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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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简明问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发展历程是什么?

1983128日通过

1996515日修正

2009627日修订

2024913日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立法目的是什么?

1.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

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加强统计监督

4.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5.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三、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您享有哪些权利?

1.监督统计工作

2.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3.拒绝填报非法统计调查表

4.拒绝未出示工作证件的统计调查

5.有权拒绝非法检查

6.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您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2.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3.为履行法定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4.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5.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

6.依法接受统计行政监督检查

五、统计调查对象要牢记的“两个不得”

1.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六、统计调查对象出现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七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