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公报
(第二号)
宿迁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宿迁市统计局
2008年6月5日
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宿迁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97.7万户,比1996年(90.7万户)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时增长7.7%。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55.1%,比10年前(81.4万户,占89.7%)减少34.6个百分点。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643个。
表1 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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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经营户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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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万户) |
比重(%) |
数量(个) |
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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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97.7
94.9
0.4
1.1
1.0
0.2 |
100
97.1
0.4
1.2
1.0
0.3 |
643
308
19
51
13
252 |
100
47.9
3.0
7.9
2.0
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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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业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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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植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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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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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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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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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服务业 |
二、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全市农业从业人员113.8万人,其中,男性占41.4%,女性占58.6%。按年龄分,20岁以下占3.0%,21-30岁占11.4%,31-40岁占24.0%,41-50岁占26.1%,51岁以上占35.5%;按文化程度分,未上学占12.7%,小学占41.9%,初中占41.7%,高中占3.6%,大专及以上占0.1%。
表2 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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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从业人员数量(万人) |
1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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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从业人员性别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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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
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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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
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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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从业人员年龄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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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以下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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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0岁 |
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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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0岁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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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0岁 |
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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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岁以上 |
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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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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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学 |
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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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
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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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 |
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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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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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及以上 |
0.1 |
三、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技术人员5387人,其中,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1853人。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198人、657人和4532人。
四、农业机械及使用情况
全市农业机械装备水平较第一次农业普查时有了显著提高。2006年末,全市大中型拖拉机2044台,比1996年(915台)末增长123.4%;小型拖拉机34.9万台,(1996年17.1万台)增长104.4%;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2038台,(1996年1332台)增长53.0%;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30.6万台,(1996年14.1万台)增长117.6%;联合收割机7468台,(1996年236台)增长30.6倍;农用运输车3.1万台,(1996年1.0万台)增长210.0%。
2006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92.1%,比1996年(87.8%)提高4.3个百分点;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49.6%,比1996年(47.1%)提高2.5个百分点。机播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11.8%,比1996年(9.5%)提高了2.3个百分点;机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68.0%,比1996年(占播种面积的比重29.0%)提高了39.0个百分点。
注:
1.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市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我国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3.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专门技能并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4.农业机械: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其具体解释是: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联合收割机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棉花联合收获机(摘棉机)。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