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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行使依据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时间 |
对象 |
承办部门人员、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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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统计行政法检查 |
行政
检查 |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统计法实施细测》第四条; |
统计公众网;文件 |
社会公开;依申请公开 |
长期公开;依申请公开 |
各有关被检查单位 |
法规处
4368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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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统计人员或集体评比和奖励 |
行政
奖励 |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有关个人和集体 |
办公室
4368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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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部门系统内统计报表备案 |
行政确认 |
《国家统计局4号令》第十六条;《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有关申请部门 |
法规处
4368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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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部门统计资料公布、上报 |
行政确认 |
《统计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随时公开 |
各有关部门 |
综合处
4368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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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部门系统外统计报表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国家统计局4号令》第十六条;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随时公开 |
各有关部门 |
法规处
4368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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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统计行政复议 |
行政救济 |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随时公开 |
各申请复议单位 |
法规处
4368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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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3)《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5)《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法规处
4368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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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3)《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5)《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法规处
4368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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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拒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3)《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5)《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法规处
4368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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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3)《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5)《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改正,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
法规处
4368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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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拟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3)《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5)《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法规处
4368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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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打击报复统计人员、举报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2)《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法规处
4368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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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法规处
4368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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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2)《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法规处
4368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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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2)《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3)《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4)《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5)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法规处
4368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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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九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