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统计督察反馈问题企业检查暨处罚的情况报告
- 发布日期:
2021-08-0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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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党组:
2020年底,按照《江苏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省统计局第1统计督察组对宿迁市开展统计督察。今年3月31日,督察组向市委市政府反馈统计督察意见,按照省督察整改要求,我市成立检查组于2021年4月28日-4月30日对省统计督察反馈的7条统计违法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执法检查。
检查组检查期间对7家单位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话询问。检查发现:7家企业订报营业收入数据失实,涉嫌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的统计违法行为。现将检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基本事实
(一)数据情况
宿豫区共检查2家企业。检查发现:
1.宿迁晨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报的2020年1-9月的《财务状况(工业)》(B203表)营业收入数据为15310千元,与检查数18888千元存在差异,差错率为18.5%。企业统计人员承认上报的营业收入数据没有包含其他业务收入,属于统计指标理解不透造成的误差。
2.宿迁市玉谷粮食有限公司2015年入库上报统计报表,2016年企业法人王玉龙因替人担保被法院判决承担担保责任,企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生产经营。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销售,2017年,王玉龙又在现原址上新成立空壳企业“宿迁市宸龙米业有限公司”,以“宿迁市宸龙米业有限公司”名义开具购买和销售增值税发票,这样保障宿迁市玉谷粮食有限公司持续生产,该企业上报的2020年1-9月的《财务状况(工业)》(B203表)营业收入数据为15180千元,与检查数22396千元存在差异,差错率为32.2%。
沭阳县共检查5家企业,检查发现:
1、沭阳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上报的2020年1-9月的《财务状况》(F203表)营业收入数据为20958千元,与检查数18748千元存在差异,差错率为11.8%。上报数包含未开票收入,但没有凭证资料证明,故检查不予确认。
2、江苏速必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报的2020年1-9月的《财务状况》(F203表)营业收入数据为31089千元,与检查数23901千元存在差异,差错率为30.1%。上报数包含未开票收入,但没有凭证资料证明,故检查不予确认。
3、江苏圣彼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重复词语)上报的2020年1-6月的《财务状况》(E203表)营业收入数据与财务数据一致,上报的2020年1-9月的《财务状况》(E203表)营业收入数据为36115千元,与检查数56101千元存在差异,差错率为35.6%,原因是统计人员对一笔销售额的处理有误。上报的2020年1-12月的《财务状况》(E203表)营业收入数据与财务数据一致。
4、沭阳融联创铝业有限公司上报的2020年1-6月的《财务状况》(E203表)营业收入数据与财务数据一致。2020年1-9月的《财务状况》(E203表)营业收入数据为36479千元,与检查数43547千元存在差异,差错率为16.2%,原因是统计人员忙中出错,非主观故意。上报的2020年1-12月的《财务状况》(E203表)营业收入数据与财务数据一致。
5、宿迁骉骉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上报的2020年1-6月的《财务状况》(E203表)营业收入数据与财务数据存在差异。2020年1-9月的《财务状况》(E203表)营业收入数据为14912千元,与检查数12981千元存在差异,差错率为14.9%,原因是统计人员业务不熟练,误报。上报的2020年1-12月的《财务状况》(E203表)营业收入数据与财务数据一致。
(二)被检查企业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行为
调查中企业统计人员反映造成企业报送数据失实的原因,主要是企业统计人员忙中出错或对具体指标理解不深不透造成,并无主观违法表现。
二、有关处罚的意见
(一)宿豫区
1、宿迁晨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数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由于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18.5%,按《江苏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占应报数额20%以下的,应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考虑到企业积极配合检查,认真落实整改,可以从轻处罚。建议责令整改,不予处罚。
2、宿迁市玉谷粮食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数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由于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32.2%,按《江苏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占应报数额20%以上50%以下的,应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建议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处罚人民币壹万元。
(二)沭阳县
1、沭阳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数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由于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11.8%,按《江苏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占应报数额20%以下的,应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考虑到该企业积极配合检查处理,可以从轻处罚。建议责令整改,不予处罚。
2、江苏速必达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数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由于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30.1%,按《江苏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占应报数额20%以上50%以下的,应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建议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处罚人民币捌仟元。
3、江苏圣彼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数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由于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35.6%,按《江苏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占应报数额20%以上50%以下的,应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由于该企业一、二季度数据均无差错,三季度因统计人员对一笔销售的处理有误造成误差,无主观违法表现,四季度又及时调整到位,该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十多年,获得过省市县区统计部门多次表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责令整改,不予处罚。
4、沭阳融联创铝业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数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由于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16.2%,按《江苏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占应报数额20%以下的,应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于该企业一、二季度数据均无差错,三季度因统计人员忙中出错造成误差,无主观违法表现,四季度又及时调整到位,可以从轻处罚。建议责令整改,不予处罚。
5、宿迁骉骉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数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由于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14.9%,按《江苏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占应报数额20%以下的,应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考虑到该企业积极配合检查处理,可以从轻处罚。建议责令整改,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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