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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度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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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充分发挥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的模范引领作用,按照《江苏省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认定工作方案》(苏统字〔202268)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宿迁市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认定标准

市行政区域内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企业,2年内无统计失信记录,且未在其他领域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符合如下条件:

(一)认真履行企业应尽的统计法定义务,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确保本企业统计工作正常开展,高质量完成政府统计调查任务;

(二)报送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统计台账完整、规范,2年内无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积极参加统计培训及统计工作布置会议等,积极学习并熟悉统计法律法规等;

(四)企业填报申请信息真实,作出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信用承诺,积极支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普法宣传等工作;

(五)自觉规范统计行为、抵制弄虚作假、维护独立报数权利,在保障企业统计数据真实性方面表现突出;

(六)重视统计在本企业决策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运用统计信息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实际的其他要求。

二、申报认定的方法和步骤

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工作流程及审核标准进行认定,县(区)级认定1115日结束,市级认定1210日结束,省级认定1231日结束。

(一)县(区)级认定流程

1.企业承诺。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填写《江苏省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初始认定申请表》《企业诚信统计承诺书》,提交企业证照复印件和近期信用报告申请之日前10日以内,报送所在地统计机构。企业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宿迁网站下载信用报告

2.资格审核。各地统计机构对申请企业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报送的上一年度年报及本年度当期主要统计数据指标质量进行检查,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对申请企业资格、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主体责任。

3.信用审查。资格审核合格后,各地统计机构组织开展信用审查。信用审查合格后,按照优中选优的方式,确定拟认定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具体企业数量由各地统计机构自行掌握。

4.社会公示。各地统计机构在各政府门户网站对拟认定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认定公布。各地统计机构在各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认定公告,公布该县(区)级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认定名单。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的初始认定有效期1年,自初始认定公告印发之日起算。

(二)市级认定流程

地统计机构初始认定的县(区)级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在1年认定有效期内,未退出统计信用红名单的,期满后由各地统计机构向市统计局提出推荐申请,市统计局信用审查合格后,发布认定公告,认定其为市级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的市级认定有效期1年,自市级认定公告印发之日起算。

(三)省级认定流程

市统计局认定的市级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在1年认定有效期内,未退出统计信用红名单的,期满后由市统计局向省统计局提出推荐申请,省统计局信用审查合格后,发布认定公告,认定其为省级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的省级认定有效期2年,自省级认定公告印发之日起算。有效期2年期满的企业,延续统计信用红名单,需经所在统计机构审核,审核结果以公文形式逐级报送省统计局。

地统计机构于每年1231日将各级认定的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认定名单报送市统计局备案。

(四)退出机制

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时,应重新认定。若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现存在统计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在认定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不再符合统计守信标准的,将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退出统计信用红名单。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实行逐级负责、严格管理。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认定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统计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指导、服务,推动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统计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二)依法从严认定。地统计机构作为初始认定单位,要强化认识,提高标准,从严控制,切实杜绝企业认定资格把关不严、统计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违法违规认定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等情况发生。

(三)加大宣传力度。将认定的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推送到信用宿迁,共享至同级信用部门和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守信联合激励。地统计机构认定的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在其认定有效期内,在该统计机构自行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双随机检查中免予检查。

宿迁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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