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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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40X/2021-00083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公开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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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统计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洋河新区经济发展局,市局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切实提升我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统计法治的规范、引领、推进和保障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是统计法律法规赋予政府统计机构的神圣职权,是科学、有效组织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及统计法律法规。从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深刻把握新时代统计法治工作的新要求。

二、严格执法检查程序,保障执法监督检查的公正性、合法性和严肃性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一般程序是立案、调查、处罚、结案。实际操作中,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一般采取先调查取证后补充立案的方式进行,即先拟定执法检查方案,下发执法检查通知书,现场执法检查,填写检查笔录,制作调查笔录,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一般程序的先立案后再实施处罚,最后结案归档。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要组成执法检查组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结束后,要合法、客观、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证据登记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证据包括与本案件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等,所有证据资料及复印件必须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和使用,保障执法检查文书的法律效力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包括检查通知书、立案审批表、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等,检查通知书必须提前七天下发给被检查单位,要告知检查的内容、时间、人员、方式及需要提前准备的物件和资料等。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物证进行实地检查所作的文字记录。调查笔录是进行案件调查时,依法向案件当事人、直接负责人或者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填写的文字记录。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是执法检查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必须有执法检查人员、案件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才能有效。行政处罚告知书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书面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四、规范案件资料立卷归档,保障案件资料的完整、可查

案件处理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案件卷宗管理规范化要求,迅速整理案件资料,按照检查通知书、立案审批表、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案件资料登记表、调查报告、案件审议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登记表、移交通知书的顺序,对案件材料逐项逐页进行整理,统一编号,装订成册,不得出现缺失材料、顺序颠倒或装订不统一现象。

五、依法依规处罚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

统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必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克服畏难情绪和逃避心理,依法履职尽职,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坚决遏制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和捍卫统计法律法规权威。

(此件公开发布)